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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条款

分类 域名帮助 阅读14790 次 发布日期 2016-11-03

域名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是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及/或其所代表的域名注册商与您之间,就您本人及/或您所代表的注册域名持有者之间,就域名的注册、续费、转移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当您通过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申请注册域名时、或进行域名续费时、或从其他域名注册商处向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转入域名时,以及处于其他与使用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域名服务相关的场景时,您需要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签署书面协议、通过实际使用服务确认等任一方式,或以其他法律法规或惯例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服务条款后,方可继续使用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域名服务。

您以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本服务条款的,即表示您与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内容。本服务条款将通过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限制、免责条款,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对用户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

因此,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本服务条款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咨询,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条款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 定义及解释

1.1 我方注册商(“我方”):是指以“八六一(861)”为品牌的、获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的多家关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平台等。

1.2 用户(“您”):本文中是指通过我方注册商提供的域名服务,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域名注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或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服务条款中的“用户”既包括注册域名持有人,也包括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

1.3 注册域名持有者(“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人”):是指用户在注册域名时填写,并通过whois信息展现的注册域名的持有人。部分场合下,注册域名持有者可能被称为“域名所有人”,该等表述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代表注册域名持有人对注册域名具有任何所有权或类似权益,域名持有人亦不能从该等表述中获得上述类似权利。

1.4 账户持有人:是指拥有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注册会员账户,其虽非为注册域名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域名支付费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域名的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或组织)。

1.5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机构。

1.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1.7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注册局”):是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局,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承担相应顶级域名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1.8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注册商”):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商,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相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1.9 顶级域名(TLD):指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新通用顶级域名(new gTLD)、国际化域名(IDN TLD),不同的域名注册局承担相应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1.10 域名注册:指用户通过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注册通道及服务,在相应域名注册局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进行其申请域名的注册行为。

1.11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域名注册商支付了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提供了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经确认该申请域名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从而赋予用户一定期限的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是否注册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

1.12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是注册商根据ICANN的要求和共识性政策,按照2013版ICANN注册商委任协议的规范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展示和传播服务。

1.13 非法活动:指利用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或利用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1.14 域名服务:是我方注册商在本服务条款的第2条中明确列举的,或后续提供的与域名相关的服务。

1.15 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与注册域名相关的服务,如: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

1.16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因域名注册、使用所发生的争议的相应的政策、规则等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种类(如gTLD、ccTLD、new gTLD等),适用对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如:gTLD域名的域名争议应遵循UDRP政策。

1.17本服务条款中的“中国”、“本国”、“国内”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8 除非特别说明,本服务条款中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1.19 本服务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银行休息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从早九点至晚六点之间的时间(GMT+8)。

 

2. 域名服务内容

2.1 服务范围

2.1.1 我方注册商将为您提供域名相关的如下服务:

域名注册、域名续费、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过期域名的续费、赎回服务等。

2.1.2 我方同时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相应平台、通道、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

2.2 服务开始

2.2.1 对于免费服务,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后,才开始提供服务。例如:对于需要手机验证等方式确认您所提交申请真实性的,我方在您完成验证后,才开始处理您的请求。

2.2.2 对于收费服务,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并且完成所有费用的缴纳后,才开始提供服务,例如:我方在收到您缴纳的注册/续费/转移等的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的注册、续费或转移等其他申请。因此,订单支付成功并不代表域名注册/续费等行为已成功。

2.3 服务结果

2.3.1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是否注册成功是由注册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并由域名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注册后不被删除。

2.3.2 如果您的注册申请遇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域名未能注册成功的,我方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您(除相关域名注册局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3.2.1 您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他人抢注;

2.3.2.2 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您申请的域名被他人抢注;

2.3.2.3 您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权属纠纷的;

2.3.2.4 您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或者未按照注册局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注册局要求的;

2.3.2.5 因域名注册局或我方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2.3.2.6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域名注册局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相应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的;

2.3.2.7 您接受本条款后至我方收到您款项并向域名注册局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他人抢注的;

2.3.2.8 您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2.3.2.9 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3.2.10 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ICANN及或注册局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3.2.11 其他因我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您域名注册不成功。

2.3.3 基于以上原因,在未与我方核实之前,您不应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域名的持有者,也不应自行断定域名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

2.3.4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注册成功后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例如,创建网站、搭建邮箱服务器、生成网络应用等),将受到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网络管制、政策规定及您本身行为的影响,因此

2.3.4.1您应自行判断是否申请该等域名注册、以及注册该等域名是否能满足您的需求。

2.3.4.2 我方会在合理范围内向您进行相应提示;但我方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担保您注册成功的域名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后果和责任。

2.3.4.3 我方有权依照ICANN政策、国内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指令、本服务条款约定等,对于您在使用域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要求您整改、对域名进行锁定(即:禁止修改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等)、暂停服务(hold)、删除或注销等。

2.4 域名注册服务

2.4.1 我方将为您提供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手续,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代您向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缴纳有关费用等服务。我方提交您的域名注册申请以当时在域名注册局的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情况和查询结果为基础,但查询时没有冲突并不表明该域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2.4.2 我方不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您的在先权利等进行审核;也不会对您自行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2.4.3 按照对应域名注册局的要求,我方可能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不符合注册局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4.4 当您的域名注册成功后,如未设置域名解析,则该域名将可能被自动解析到一个非商业页面,在该域名有效期内,您有权随时取消此自动解析设置。

2.5 域名续费服务

2.5.1 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续费服务以延长您持有域名的有效期。如您希望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拥有该等域名的持有权及我方相关服务的,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完成续费,并保证我方在域名到期前已经收到您的续费款项。我方会在域名到期前后一定期限内向您发送续费通知,但您没有收到我方的续费通知不能成为您不按时缴费或者续费的理由和解释。

2.5.2 您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注册局接受您续费的,我方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您同意,如您所注册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我方有权禁止该域名续费。

2.5.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2.6 过期域名服务

2.6.1 过期域名的续费

2.6.1.1 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域名到期前未完成续费,您同意我方可以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如果我方决定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则您将拥有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您在上述期限内可以通过向我方支付域名正常续费费用的方式,为该域名进行续费。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我方除了保留您续费的权利外,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2.6.1.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续费宽限期的具体时长。

2.6.1.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宽限期内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2.6.1.4 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成功续费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未能续费成功,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6.2过期域名的赎回

2.6.2.1 我方为您提供过期域名赎回服务,即: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续费宽限期满后将进入赎回期。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我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赎回费用,申请赎回域名。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我方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2.6.2.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赎回期的具体时长。

2.6.2.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赎回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2.6.2.4 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关于过期域名赎回规则及操作流程,请参见:https://www.861.cn/News/View.aspx?type=4&id=32

2.6.3 您理解并同意,对于过期域名,鉴于服务期限已届满,除第2.6.1条、第2.6.2条约定外,我方已无须向您履行本服务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此:

2.6.3.1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一旦您的域名过期,我方既可以选择维持域名到期之前的WHOIS注册信息,也可以更新WHOIS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人);同时,我方既可以将该过期域名继续保留在您的账户下,也可以选择将这个域名转移至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2.6.3.2对于过期域名,我方在遵守ICANN政策和域名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既可以选择在某一时刻停止原页面的解析,也可以把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任何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可能是用来收费的一个停留页面或者是一个商业搜索引擎。我方不将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重定向是否侵犯您的合法权益(例如:知识产权,隐私权,商标权),不将也不能核实重定向所显示的内容是否恰当、是否违反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规定以及是否对您、或第三方或他们的名声有损害。除了在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裁定后及时中止对相关域名的重定向外,我方不对由重定向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2.6.3.3 域名过期后,我方可以向公众提供该域名的预订、竞价等活动。在此情况下,我方保留您在续费宽限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续费行为、在赎回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赎回行为,继续持有该域名的权利。当且仅当上述期限全部届满,您并未行使续费、赎回权利的情况下,相关预订或竞价成功者方可获得该域名的注册持有权。

2.7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7.1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使您可以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将相关注册域名从其他域名注册商转入我方,或从我方转出到其他域名注册商。

2.7.2 您应保证其进行上述域名注册商间转移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7.3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ICANN政策、注册局政策,以及我方的注册商规则,同意或拒绝为某个或某类域名提供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7.4  如果您将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的,您在转入前应确认并同意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

2.7.5 如果您将域名转出我方,必须会员号实名认证通过,上传域名所有人证件和域名所有人手持身份证件,如果是单位经办人手持营业执照证件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域名转出必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2.7.6 域名如果处于以下状态则不能办理域名转出: 1.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2.距该域名到期日期不足30日; 3.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状态中; 4.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5.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期间 6.续费后30天内不能转移7.域名过户60天以内不能操作转移8.域名账户间互转后半年内不能操作转移.9.特殊业务需提供域名首次注册的付款记录。

2.8 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2.8.1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信息修改服务。服务期内,您可以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进行将当前持有者修改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或其他域名注册信息修改的操作。

2.8.2 您理解并同意,进行域名信息修改前,您应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域名信息修改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

2.9 域名的账户间转移服务

2.9.1 我方将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域名提供账户间转移服务,即将某个域名从一个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到另一个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账户下管理

2.9.1.1 原账户持有人自行进行转移操作的;

2.9.1.2 注册域名的持有人申请将域名转移至新账户下管理的;

2.9.1.3 为执行域名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目的而将域名进行账户间转移的;

2.9.1.4 我方根据自行判断,为其他必要原因而进行的合理操作。

2.9.2 为保障域名的安全性,我方同时保留根据自行判断,对该等域名执行包括限制账户间转移锁定、撤销账户间转移等操作的权利。

2.10 上线初期的域名服务

2.10.1 我方可能根据与相应域名注册局的约定,对部分新顶级域域名自上线初期(包括日升期、抢滩期等)起即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您同意,对于在此期间内进行的域名注册的行为,应当:

2,10.1.1 接受ICANN权利保护机制关于程序和过程合规要求的相关条件和条款的约束,包括全球商标信息交换机构(TMCH)的要求,以及任何日升期的争议解决政策;

2.10.1.2您进一步同意,域名注册局或其域名注册商,对于任何因日升期或抢滩期的程序或流程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予以免责,包括:(a)您在此期间能够或不能够注册一个域名;和(b)经过日升期注册域名争议的任何结果。

2.11 其他域名服务

2.11.1 特殊类型域名服务:我方可能会通过与相应注册局的合作,为您提供特定用途、特定范围的特殊域名注册服务,按照注册局的要求,该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存在特殊限制,如您无法接受该等特殊限制,请您不要选择此类特殊域名注册。

2.11.2 域名增值服务:根据您的需求,我方可能会为您提供与域名相关的增值服务,或通过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的方式,为您提供该等服务,例如:域名信息的隐私保护服务、域名的代理注册服务、域名安全增值服务等。免疑义,我方声明该等增值服务不属于本服务条款的服务范围内,如我方对该等服务有特殊规定或特殊要求,您应在接受该等服务前认真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后方可使用。

3. 域名用户行为准则

3.1 您在确认本服务条款进行域名注册及相关行为前,应保证:

3.1.1 满足相应域名注册和使用所需的身份和资格,不会因接受本服务条款或进行域名注册而违反您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也不会置我方于违约或违法的境地。

3.1.2 已经阅读关于域名注册人权利与责任的ICANN合意政策与规范,并同意接受全部内容(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raa/registrant-rights-responsibilities

3.1.3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意按照规定支付款项,遵守您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3.1.4 如您为代表第三方注册,您应确保该第三方已理解并同意遵守前述所有义务。此外,如果您提供的注册信息中包括第三方的信息及使用,您应确保已经告知并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

3.2 您承诺,在注册域名和利用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程序、政策、惯例等,包括但不限于:

3.2.1 所有ICANN所发布、当时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该等政策规定与本服务条款有不一致之情况,以ICANN所发布的政策为准。

3.2.2 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规定(例如,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域名的您,应当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完成域名持有人的实名认证等。

3.2.3 如相应的域名注册局要求,您还应遵守:与隐私、数据收集和消费者保护(包括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有关的适用法律以及与公平借贷、债务托收、有机农业(如适用)的法律,披露数据和财务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如果您正在收集和保存敏感的医疗和财务数据,则您还必须遵守关于提供该等服务的适用法律,并采取适用于该领域的相关的合理安全措施。

3.3 您应遵守所注册域名的全部注册局政策,包括:

3.3.1 注册局与ICANN之间的注册局协议、注册局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局-注册商协议的相关规定;

3.3.2 域名注册局在其官网不定期发布的、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的,或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及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关于域名注册局的运营标准、政策、程序、惯例和实践操作方法等。

3.3.3 若出现注册局政策与本服务条款有不一致之情况,以注册局政策为准。

3.4 您理解并同意,应遵守所适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服从ICANN、注册局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相关政策及程序规定、补充规则等。

3.4.1 对于通用顶级域名,您应遵守UDRP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新通用顶级域名,您还应受到URS规则的限制;

3.4.2 对于国家与地区域名,您应遵守相应注册局要求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中国国内域名,您须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3.5 您理解并同意,上述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之政策规定与本服务条款,及您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资料一起,共同构成您和我方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协议。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后,新的域名政策规定将适用于您已经注册的域名。您不应以不知晓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变更作为不遵守或违约的理由。

3.6 您保证,不会进行任何关于域名的非法行为,包括:

3.6.1 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

3.6.2 您不得利用所注册的域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您保证,域名的使用将不会散布恶意软件、恶意运行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或知识产权、进行欺诈或欺骗、仿冒或假造、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参与其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

3.6.3 您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和对于该域名的直接或间接使用,均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等)。

3.6.4 您未经域名注册局许可,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3.6.5 其他符合本服务条款第1.13条定义的非法行为。

3.7 您应了解并保证,

3.7.1 即使已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您本身依然是该域名的注册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

3.7.2 您仍应对该注册域名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您在7天内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包括通过我方注册商披露)给向您提供合理损害证据的投诉方。

3.8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未能遵守本服务条款第3条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则:

3.8.1 我方有权采取包括锁定域名(禁止修改注册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暂停域名使用(停止解析)、注销域名、转移域名、终止服务和其他措施。

3.8.2 我方在停止解析同时向您发出一个通知(邮件、电话或短信)并说明违约事由;如果在发出通知后15日内,您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明其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我方有权注销该域名,并要求您承担违反本服务条款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3.8.3 我方未对您的违约行为采取措施不能成为您违约或者抗辩的理由和解释。

3.9  您知晓并同意,相应域名注册管理局保留根据需要单方决定拒绝、取消和转让任何注册的权利,或者将任何域名置于锁定、暂停域名使用(hold)或类似状态或注销(删除)注册域名的权利,并将通过EPP命令、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我方执行上述取消、转让、变更或锁定域名的命令,为了:

3.9.1 保护域名注册系统的完整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3.9.2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则或要求、执法请求或者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3.9.3 遵守域名注册局所加入的行业权威机构(如RFC)制定的互联网行业规范;

3.9.4 防止域名注册局及其关联方、子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关联方、子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3.9.5 修正域名注册局或者域名注册商在域名注册中的操作错误;

3.9.6 没有向域名注册局支付费用时;

3.9.7 当注册域名处于争议解决期间。

3.10 您同意,我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ICANN政策、主管部门指令,或根据不违反上述法律政策指令的注册局要求或我方规则,对您的注册域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修改注册信息、限制转移、限制删除、暂停服务(hold)、删除域名、转让域名等措施,以便:

3.10.1 修正注册局或者注册商在域名注册时的操作错误;

3.10.2 处理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投诉、纠纷;

3.10.3 保护整体安全性和注册管理的稳定性。

3.10.4 您所持有的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及裁决公布10日内(在此期间您不得申请变更、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3.11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方有权予以注销(删除):

3.11.1 您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3.11.2 您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11.3 您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3.11.4 根据域名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3.11.5 您注册和使用域名给我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利影响的;

3.11.6违反本服务条款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 用户信息及数据

4.1 您在注册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且该等信息在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您应及时予以更正和更新。

4.1.1 您在注册及/或转入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如下信息:

4.1.1.1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为组织、协会或公司的,您还应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

4.1.1.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4.1.1.3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4 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5 域名的账单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6 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

4.1.2 如域名注册后,该等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发生变更的,您应在该等信息变更后的7日内,按照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861.cn)相关页面所提示的变更方式和流程予以变更。

4.1.3 如果您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该等信息,或在该等信息变更后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对我方就域名相关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未能在15天内做出回应的,则:

4.1.3.1该等行为构成您对本服务条款的严重违约;

4.1.3.2 我方有权中止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操作(例如:如果您已经授予我方直接修改注册信息的权利,或我方依据其他文件、协议具有此项权利的,则我方有权直接修改为正确的信息以符合规定)。

4.1.3.3 对于ccTLD域名,如果其对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上述具体时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2 对于要求您在域名注册/续费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个人数据,我方及/或我方经销商将在您注册域名及/或域名续费时提供具体通知,向您说明:

4.2.1 您应当按照第4.1.1条的约定,向我方提供相关信息;除注明(如有)的信息为可选信息外,该条项下其他信息均为您必须提供的信息。

4.2.2 我方将自行或通过我方经销商向您收集相关个人数据,并按照第4.3条列明之用途进行数据处理;

4.2.3 您可以在登录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账户后进入用户管理控制台的方式,及/或使用域名及管理密码登录域名控制台对上述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访问及/或修改。

 

4.3 您应理解,您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将按如下方式被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且您对该等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表示同意且并无异议。

4.3.1我方将自行/经由我方经销商依据第4.2条之约定向您搜集域名相关注册信息、与域名注册及/或管理相关的所有书面及电子通信记录之相关数据(例如:域名注册的初始日期、到期日期、注册商身份等),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享、使用及处理。

4.3.1.1按照ICANN规定,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应通过whois公开此类信息,用来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公共查询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因此我方必须向域名注册局及指定机构或代理商、ICANN等共享上述部分或全部的域名注册信息;

4.3.1.2 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依照ICANN、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不时发布的对顶级域名的相关政策,将对您的此类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搜集、使用、复制、分发、出版、修改或其他处理,用以提供免费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进行分析研究等;

4.3.1.3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我方)须定期向由第三方数据托管机构提交此类信息及数据的电子版本,或根据需要不时向ICANN提交此类信息和数据的电子副本,如特定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信息,以供ICANN的不定期检查、响应ICANN合规性查询和审核等;

4.3.1.4 我方将向中国域名管理机构及其指定机构提供您的此类信息及数据,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例如:为完成域名实名认证,向域名核验机构提供您的相关信息数据);

4.3.1.5 我方及我方经销商、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等,可能需要通过使用此类信息和数据,以和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等;

4.3.1.6 上述信息与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有可能产生跨境数据传输(例如:从中国到美国)。

4.3.2 除上述约定外,我方不会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信息及数据,除非:

4.3.2.1 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4.3.2.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方被要求进行披露的;

4.3.2.3由于您的域名涉嫌存在非法行为,有关行政或司法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需要向您主张权利的第三方等,通过必要程序要求我方进行披露的;

4.3.2.4 当您作为861.cn上创建的某一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交易义务并提出信息披露请求时,我方有权向该方提供您的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完成或纠纷的解决;

4.3.2.5 其他按照我方-《法律声明及隐私保护政策》的规定所必须的必要披露。

 

4.4 您应保证,如果您代表第三方注册域名,则:

4.4.1 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您提供给我方的第三方个人,您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4.2条项下我方向您所述的说明相当;

4.4.2 同时您亦应保证,您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4.3条项下所提及的同意相当。

 

4.5 我方承诺,对于我方按照第4.2条向您收集的个人数据,我方将

4.3.1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您的个人数据免于丢失,误用,或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变更或破坏。

4.3.3 不会采取与上述第4.2条中向注册域名持有人提供通知的目的和其他限制不符的方式,处理从您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5. 域名服务费用

5.1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具有注册商自主定价的权利,包括:

5.1.1我方有权决定是否对服务收费,以及按何种标准收费等。对于免费服务,我方保留在未来就该等服务收取费用的可能。

5.1.2 我方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及自身经营政策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域名服务收费标准、优惠与促销政策等。

5.1.3 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我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5.1.4 其他与定价有关的合理权利。

5.2 您如通过线下方式付款时,应使用与注册域名时完全一致的名称,并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域名和您名等信息,以便核对。若因您未按照本条要求办理而导致域名未注册成功和/或续期成功和/或被域名注册局取消,或者域名被他人抢注的,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5.3 您同意按照我方所公布的域名服务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相关费用。您进一步同意:

5.3.1 除非本服务条款另有约定,域名注册或续费成功后,已缴纳的费用均不退回,无论是否存在域名变更、转移、暂停、删除等情形的。

5.3.2 每个顶级域的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费用均为可变的。

5.3.3 您的每一次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操作,都将适用缴费当时的收费标准。

5.3.4 某一顶级域下的注册域名,除标准域名的价格外,某些域名的注册、续费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他域名注册、续费价格,并且该等域名注册、续费价格是可变的,例如:高级域名(如溢价词)的注册、续费价格。

5.3.5 任何情况下,我方向您提供的优惠或促销政策均为我方的一次性的额外优惠。

5.3.6 如因您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您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

 

6. 服务期限与终止

6.1 服务期限自您成功注册域名之日,或您自其它域名注册商处成功将域名转入我方之日起算,根据您注册域名的有效期确定剩余服务期限。域名过期之日,我方服务期限届满。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的域名服务终止:

6.2.1 您将域名转移到非我方域名服务器上/其他域名注册商的;

6.2.2 您未按时缴费/续费,导致域名过期而服务终止,但您通过对过期域名的续费/赎回,重新持有域名的除外;

6.2.3 您主体资格不存在或者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6.2.4由于发现您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注册,或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的约定,我方终止服务的;

6.2.5 域名注册局终止服务或者通知我方终止服务的;

6.2.6我方根据您提出的域名注销申请,注销域名的;

6.2.7 我方根据有关权利/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域名仲裁机构等)的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6.2.8 我方根据自己谨慎的判断来确定您存在侵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为而终止服务的;

6.2.9 鉴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性、相对性以及该等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如因您域名引起我方域名解析服务器遭遇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包括但不限于DDOS)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行为,而给我方或者我方其他您的域名、网络或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危害,或影响我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我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我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我方可决定暂停或终止服务。

7. 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

7.1 您知晓并同意,

7.1.1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补偿、辩护并使得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和他们的分包商、我方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经理、雇员、代理及其关联机构免于遭受任何及全部的索赔、损害、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为任何原因而因您的域名注册或使用发生或与之相关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7.1.1 您并同意本补偿义务在本服务条款终止或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

7.2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对以下情形下的您损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须承担责任:

7.2.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我方无法向您提供域名服务的,我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7.2.2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我方原因给您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7.3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注册成功后,若因我方的过错导致您注册的域名丢失、被注销,并给您造成损失的,我方的责任上限为该您就该域名向我方交纳的当年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我方不对您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商机的消失、利润的损失、侵权、其他无形损失及基于您与他人签署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8. 纠纷和争议解决

8.1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发生他人注册的域名与您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您域名”的,或者您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他人域名”时,则:

8.1.1 您应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保证我方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8.1.2 您同意,当上述争议发生时,在不妨碍相关可能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前提下,接受以下地点的法院管辖:a 您域名注册信息中的住所所在地;b 我方注册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C 对于ccTLD域名,还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例如,对于.CN、.中国域名,还应包括CNNIC所在地)。

8.1.4 您同意,当您的注册域名因上述争议,进入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申诉、行政、法律程序后,我方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采取任何视为必要的行为,包括对域名进行相关的操作,以符合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行动或要求,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在此情形下,您进一步保证我方免于因采取的上述任何行动而受到损害。

8.2 您理解并同意,您与我方之间就我方为您提供本服务条款项下各项服务而引发争议时,

8.2.1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我方主要经营地的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8.2.2 上述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针对特定顶级域名的特殊条款

9.1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监管的顶级域名”,您同意遵守如下要求:

9.1.1  遵守包括与隐私权、数据收集、消费者保护(含误导与欺骗相关行为)、公平贷款、债务催收、有机农业、数据披露以及财务披露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9.1.2 如果您要收集与维护具敏感性的健康及财务数据,必须按照适用法律的定义执行与所提供相关服务相应的合理适宜的安全措施。

9.2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高度监管的顶级域名”,您在遵守第9.1条的全部规定外,进一步同意遵守如下要求:

9.2.1 应提供最新的管理联系人信息以用于投诉通知或注册滥用报告,以及相关管理或行业自律机构、主营业地机构的联系方式;

9.2.2 您声明持有所有必要的授权、执照、许可和/或其他与此类域名相关的机构证明;

9.2.3 应报告任何您在授权、执照、许可和/或其他关于参与此类域名相关机构的证明有效性的材料变更,以确保您持续符合适用法规与许可要求,并正常从事符合消费者应得利益的活动。

9.3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特殊保护的顶级域名”,您除遵守第9.1、9.2条的全部规定外,您还应当同意,如果其不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或政府的军队或不受其赞助或授权,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歪曲或错误地暗示存在此类隶属关系、赞助或认可。“特殊保护的顶级域名”包括:.army、.navy、.airforce。

9.4 对于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您同意:

9.4.1 我方有权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或CNNIC的要求,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CNNIC要求的域名予以删除。我方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9.4.2 您了解,注册上述后缀的域名同时获得该域名的简繁体形式,您须对上述后缀域名的所有简繁体形式配置相同的解析记录。

9.5 对于以“.mobi”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5.1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同时获得使用 Instant Mobilizer 服务的一项个人的、可撤销的、非专用的、不得转移、不得转让、不得分发的使用许可。

9.5.2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Instant Mobilizer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更改、修改、改编或翻译;不得依据Instant Mobilizer服务创建衍生作品;不能出租、租赁、分配、处理、更新、分许可或转让任何Instant Mobilizer服务的使用权给任何第三方。

9.5.3 如果您使用Instant Mobilizer服务所产生的流量造成对其他最终您正常使用服务的危害,我方及相关权利人将酌情暂停或终止服务。

9.6 对于以“.餐厅”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须按照注册局要求完成域名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审核以及域名的实名认证后方可使用,在您未完成上述审核及认证前,域名将处于注册局暂停服务状态(ServerHold)。

9.7 对于以“.商标”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7.1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如域名注册资料或补充资料的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续展、商标无效、被撤销、放弃、变更或未续展等,请及时通过我方向“.商标”注册局提供相应、准确的信息及证明资料进行修正并证明相关商标的效力,否则注册局有权注销域名。

9.7.2您必须确保在域名注册期限内,域名注册所依据的已注册商标维持有效,如注册局发现商标未续展,将通知您并冻结该域名(此状态下域名不能解析使用、不能续费、不能变更信息、不能过户、不能转移注册服务机构),直至您通过我方重新提交有效商标证明,并经注册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解除该域名冻结。

9.7.3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域名解析指向您用于商标和服务推广的网站,且受指向网站所载信息须与商标权利的指定产品/服务的信息一致或具有相关性。如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您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局提出延期投入使用申请,最长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如受指向网站信息与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您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注册局相应的损失及费用,注册局可对您进行警告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域名做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处置。

9.8 对于以“.招聘”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8.1注册局可接受申请注册为点招聘域名的名称仅限于:

9.8.1.1包含申请人企业/机构全称或简称的相关名称;

9.8.1.2包含申请人商标名称的相关名称;

9.8.1.3适合用于申请人招聘工作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其它名称;

9.8.1.4经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名称。

9.8.2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域名处于注册局暂停服务状态(ServerHold),您须按照注册局要求完成注册资格审核,即提交注册资格材料:企业或机构的法人证明材料、注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证明(适用于使用“申请人商标名称及其相关名称”或“申请人招聘工作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其它名称”的注册情况),向注册局申请激活已注册的域名,注册局审核通过后域名状态将变为“OK”。

10. 其他

10.1 您理解并接受,根据中国域名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域名时,必须接受域名的命名核验和实名验证,在未完成域名实名验证前,域名将无法解析。

10.2 本服务条款如果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您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域名服务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线上域名注册/转入/续费/赎回或其他后续流程,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虚拟主机服务条款

易方科贸虚拟主机服务条款

甲方:虚拟主机购买申请方

乙方: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

感谢您选择易方科贸的虚拟主机服务。

请您认真细致地阅读以下的易方科贸虚拟主机服务条款。用户只有同意了下述服务条款才能正式进入在线虚拟主机申请程序。如果您愿意接受我们的服务并同意此条款,请点击“ 我已阅读,理解并接受”,继续进行。易方科贸建议用户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时打印一份存档。

虚拟主机服务条款

在以下条款中,“用户”是指将其网站寄放在易方科贸(其经营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提供的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的万维网(World Wide Web)服务器上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用户在此保证所填写的用户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用户同意在易方科贸处寄放用户网站并同意了以下条款。用户接受易方科贸的服务的前提是接受下述服务条款。

用户同意此虚拟主机条款之其效力如同用户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 服务项目

用户将其网站寄放在易方科贸提供的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的万维网(World Wide Web)服务器上(也称“虚拟主机”)。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用户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自己的网站,并对自己的网站安全性负责。可以利用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可以自行决定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的放置结构等。

2-1-2 对于超出用户购买档次的虚拟主机规定的资源的行为,易方科贸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关闭虚拟主机、锁定有关目录、文件、程序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同时,用户已经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2-1-3 用户承诺不进行下列行为:

2-1-3-1 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虚拟主机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2-1-3-2 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WEB服务器无关的程序或进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线聊天室服务、在线音频、视频服务以及其他超出网站应用范围的行为、程序、进程或软件等,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资源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易方科贸或者易方科贸的其他用户的网络或者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易方科贸与国际互联网或者易方科贸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易方科贸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易方科贸服务器或者易方科贸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等;

2-1-3-3 放置低俗(含打擦边球的网站)、木马、病毒、色情、诈骗、私服相关、外挂、六合彩、彩票、视频聊天、成人用品、电影下载、美女图片、同志网站、人体艺术、游戏币交易、假冒医疗、赌博用品、TXT小说、受攻击影响网络稳定的等类型的网站。

2-1-3-4 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易方科贸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2-1-3-5 运行影响网站服务器或者易方科贸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

2-1-3-6 其他超出易方科贸服务范围,可能给易方科贸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2-1-4 因甲方发布的网站内容存在未备案、不合法、不合规或侵权(以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判定为准)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网站进行关闭、扣留数据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已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2-1-4 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用户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易方科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用户不得利用易方科贸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用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用户承认易方科贸有权根据易方科贸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服务条款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用户承诺在接到易方科贸的通知后会调整用户网站上的内容以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本服务条款约定,否则易方科贸有权终止本服务条款项下的服务。同时,对于用户将服务器用于虚拟主机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的,用户应要求租用其空间的客户不得进行上述活动。易方科贸发现用户或者用户的客户从事上述活动的,易方科贸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因用户从事上述给易方科贸带来任何损失或者不利影响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的客户从事上述而给易方科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的,用户应与其客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5 用户对进行或违反2-1-3/2-1-4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自行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所引起的问题以及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后果或者对易方科贸或有关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用户同意,发生上述事件,与易方科贸没有任何关系,易方科贸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1-6 用户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用户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2-1-7 用户应向易方科贸提交用户执行本服务条款的联系人和管理用户网络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用户以上人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用户承担。

2-1-8 用户承认易方科贸向用户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易方科贸所有,用户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9 如果用户利用易方科贸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用户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用户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用户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 用户如开办BBS等电子公告服务以及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用户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用户还应承担因此给易方科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罚金等)。同时用户理解易方科贸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2-1-10 用户必须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所有网站域名必须通过备案,且保证备案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工信部的备案要求,若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视为严重违约,易方科贸有权拒绝提供代备案服务且不退还相关费用。网站备案是由网站主办者申请,由易方科贸提供相应备案接口并最终由管局审批,若备案失败易方科贸会尽力协助用户修正资料重新备案,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1-11 《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2-1-12 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备案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2-2 易方科贸的权利和义务

2-2-1 本服务条款中网站所处的服务器的所有权属于易方科贸。

2-2-2 易方科贸可以帮助用户进行日常的数据备份,但不保证完全备份用户网站上的数据,用户应自行备份其网站上的相关数据。用户充分认识到对用户网站数据的备份并非易方科贸的义务,易方科贸亦不对用户网站的数据备份工作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定期备份自己网站的重要数据,因黑客攻击、火灾、硬盘损坏等情况导致数据丢失的情况下,易方科贸的赔偿总额以该型号虚拟主机年基本费用的总额为上限,除此之外,易方科贸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提供技术咨询和在线教程,帮助用户充分地发挥网站的作用。

2-2-4 保留因用户违反2-1-22-1-32-1-42-1-7/2-1-9而终止用户网站运行的权利。同时易方科贸对用户进行或违反2-1-3/2-1-4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对用户自行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所引起的问题及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后果不承担责任。

2-2-5 消除用户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用户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易方科贸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2-2-6 收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2-7 易方科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易方科贸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有关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用户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2-2-8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取消为甲方提供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为该服务所交纳款项的剩余部分,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金额

3-1 用户同意按照易方科贸现时有效的虚拟主机价格体系支付所有费用;用户同意易方科贸的虚拟主机价格体系中的每一套方案都是独立且不可变更的。

3-2 在接受服务之同时,用户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易方科贸。服务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用户在服务期限结束之前一个月内支付虚拟主机的有关款项,服务得以继续进行。但届时易方科贸对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进行调整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履行。

3-3 易方科贸保留在用户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用户提供服务和/或技术支持或者终止上述服务、技术支持的权利。

3-4 用户完全理解易方科贸价格体系中所有的赠送服务项目均为易方科贸在正常服务价格之外的一次性特别优惠,优惠内容不包括赠送服务项目的修改、更新及维护费用,并且赠送服务项目不可折价冲抵服务价格。对于赠送的服务项目,易方科贸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条 期限

4-1有效期自虚拟主机开通之日起计算,并以款项数额为依据确认服务期限。

4-2 发生下列情形服务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4-2-1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

4-2-2 用户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易方科贸提前终止服务;

4-2-3 用户在服务期限内将其网站转移到非易方科贸所有或者所使用的服务器上的;

4-2-4 服务条款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 服务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在服务有效期间,如果用户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易方科贸,但用户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用户擅自终止本合同给易方科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因用户过错、违反法律或者本在线条款等原因,易方科贸有权提前终止服务。

5-3 如果用户违反其义务或者在本服务条款下的保证/承诺,易方科贸有权关闭用户的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5-4 如果用户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在用户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服务即告终止。易方科贸届时将关闭用户的使用帐号。关闭帐号之日起30日后,若用户依然没有续费,易方科贸将有权删除用户使用帐号内的所有文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5-5 如果在服务期间或期满之后用户需要易方科贸的其他服务,双方另行协商。

5-6 易方科贸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的阻塞造成用户网站访问速度下降,用户均认为是正常情况,不属于易方科贸责任。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也不属于易方科贸违约,易方科贸不应承担责任。

5-7 因乙方线路故障或系统故障造成甲方网站无法访问(计划中断除外),乙方应相应延长对甲方的服务期限,若一日内故障持续半小时以上者,乙方将延长一日的服务期作为对甲的赔偿,但不满半小时部分,不予延长。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如果易方科贸及其服务器连续72小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用户可以终止接受服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非易方科贸控制之内的原因引起的除外。赔偿总额以该型号虚拟主机年基本费用的总额为上限。

5-8 如果用户在网站上的应用给服务器带来异常大的负荷,以致影响该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或者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2-1-3所述的大量占用易方科贸服务器内存、CPU资源的行为),易方科贸有权关闭用户的网站,终止服务且余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本虚拟主机服务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易方科贸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7-2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有关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8-2 本虚拟主机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8-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技术秘密、源代码、数据库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8-4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5 因易方科贸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用户同意易方科贸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易方科贸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8-6 本虚拟主机服务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易方科贸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8-7 易方科贸在相关页面上对于虚拟主机服务的服务说明、价格说明、申请表格等是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户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虚拟主机服务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虚拟主机申请程序,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