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站备案标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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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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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2-16
尊敬的用户:
请通知本企业接入的网站主体,要求其于12月25日前按照《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放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供公众核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网站主办者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受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尤其是政府部门、银行、学校、社会团体等主体,必须通知并要求其整改到位。
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
2019-12-16